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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民事维权案下月开庭         
“老鼠仓”民事维权案下月开庭
[ 作者:股金财富编辑部 | 来源:上海证券报 | 更新时间:2008-9-25 |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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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上投摩根“老鼠仓”受损失基民诉建设银行(601939)追偿案将于10月8日在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开庭。

  要求托管人代为追偿

  在此案中,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代理基民对中国建设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基金托管人建行向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进行追偿,将唐建150多万元的违法所得及由于其“老鼠仓”行为导致基金成本上升的损失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他认为,唐建是上投摩根的员工,上投摩根应该为唐建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建行作为监督人,负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因此也应负一定责任。“追偿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后,基金财产增加,会使基金持有人收益随之增加。”

  但与最初的情形不同,此案起诉的重点已由建行事前监督不力转变为事后不作为。张远忠认为,老鼠仓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后,建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没有将损失追回,是失职行为。

 基金托管人的监管职责包括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虽然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建行在基金运行时没有尽到责任,但在“老鼠仓”事件发生后,建行并没有追回基金损失。按照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按照合同,基金托管人应该代表基金受益人提起追偿,要求“老鼠仓”行为人对基金进行赔偿。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也认为,基金托管人有义务维护基民的合法权利,保护基民利益不受损失。“老鼠仓”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非法获利,侵害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持有人有权利要求托管人行使追偿权,将“老鼠仓”的违法所得归入基金。

  公益诉讼降低基民成本

  4月份,中国证监会发出了对基金业“老鼠仓”的第一张罚单,上投摩根研究员、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唐建因“老鼠仓”事件被处以罚款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52万余元、终身市场禁入。此后,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公开征集受害基民,在成功征集到一名受害基民后,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对建设银行提起仲裁诉讼。张远忠指出,为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此次采取公益诉讼的方式,免收代理人的律师费,出于举证及费用等方面的考虑,对建行提起仲裁。

  在投资者诉讼中,按照归入权的有关规定,违法所得归入基金财产,投资者胜诉后所得到的补偿与其诉讼成本并不匹配,有可能打击投资者维权的积极性。刘俊海建议,如果托管人不履行追偿义务,可以给予基民以自己的名义向当事人提起仲裁的权利,并且在胜诉后给维权者一定的利益补偿。

  薛洪增律师认为,此次公益诉讼对基金管理行业的发展有积极意义,提醒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积极履行好自身的义务。他还认为,当基金持有股票的上市公司进行虚假陈述等非法证券活动时,基金管理人也应该积极对违法上市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将基金所受损失归入基金财产,维护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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