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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面临路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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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面临路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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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股金财富编辑部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更新时间:2008-5-9 | 编辑:ts108-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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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记者近日获悉,备受关注的融资融券业务,有望于今年二季度推出,但目前决策层在路径选择上仍面临着难题。 据了解,此前坊间盛传的首批融资融券试点券商并未获得管理层认可。“试点模式可能不会采用,肯定是先设定标准,谁达标谁上,至少是A级券商才有资格。”一位监管层的人士称,“现在的难点并不是谁做、何时做的问题,而是最终采用何种路径。”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融资融券有两种模式:一是以欧美、中国香港为代表的分散信用模式,券商等金融机构与客户直接交易;二是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集中信用模式,在政府主导下成立专门的证券融资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 知情人士表示,2007年,证监会曾确定融资融券推出的基本思路,与上述两种主流模式均不同。该方案限制资金来源必须是券商自有资金,且先在少数几家券商中设立试点,待试点成熟后,相机成立证券金融公司。“这种路径的安全风险最低。”一位申报试点的券商负责人说。 今年4月24日,国务院公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后,业内人士便预测,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制度环境已趋成熟。此前,事关券商行业管理方面的规定一般由证监会发布,而此次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券商管理条例,被业内解读为决策层对证券行业与市场的态度有别于往昔。 《条例》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定义、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证券公司如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等细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4月25日,证监会即表示,将按照市场实际需求情况,适时、有步骤地安排和推进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这里所说的‘依法筹措的资金’即指由证券金融公司提供的资金。证券金融公司由国务院批准设立。”上述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国务院已原则同意了证券金融公司成立事项,接下来只是时间点的选择问题,因此,融资融券业务在初期应经历试点阶段,选择少数券商以其自有资金推行。 但另外一种思路则认为,目前所处的市场环境与一年前不同,当时的方案已不适应新的形势。“证券金融公司不设立,融资融券难以有大发展。”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说,融资融券应依据先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后试点推行的路径较为现实。 今年年初,证监会曾表示,券商融资融券业务将于年内推出。4月初,证监会发布《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六大文件。根据意见稿,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此六项文件被视为融资融券的铺路石。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士则表示,融资融券在技术上是一套全新的系统,有独立的交易席位、独立的交易及管理系统。目前,券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所在技术测试方面已基本准备就绪,只待决策层作出方向性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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