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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叫停中国人寿和交行等3只H股股票增值权计划         
财政部叫停中国人寿和交行等3只H股股票增值权计划
[ 作者:股金财富编辑部 | 来源:财经 | 更新时间:2008-3-18 | 编辑:ts108-she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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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H股上市的国有金融企业股票增值权被叫停的背后,是恰当激励制度的缺失

  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模糊地带的国有金融企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正被纳入财政部的管辖范围。目前,财政部已经开始清理有关在H股上市的国有金融企业股权激励执行情况。

  其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2628,下称中国人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2328,下称中国财险)、交行(香港交易所代码:3328)的H股增值权计划已被财政部叫停,相关公司正在重新进行有关申报工作。中行(香港交易所代码:3988)、建行(香港交易所代码:0939)、工行(香港交易所代码:1398)尚未行权,如何行权需要重新报财政部审批。

  财政部一位官员表示,“财政部未曾批复任何上市国有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时至今日,财政部已经发文叫停了交行、中国人寿和中国财险的股权激励计划。 据《财经》记者了解,目前已经过了锁定期的交行尚未行权;中国人寿锁定期已于2007年到期,并已将计划授出的股票增值权过户到授予对象的个人账户上,但尚未兑付。中国人寿目前正在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补充相关手续,等待最后审批;而中国财险正在就所有不规范行权的部分和财政部协商如何追回,截至记者发稿,尚没有得到确切回复。

  与此同时,财政部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制定的《国有金融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目前起草意见已经初步确定,在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有望于今年出台。

  据了解,该办法参照了2006年1月、9月国资委和财政部先后联合颁布的境外、境内的两个股权激励办法,在其基础上吸取了一些经验教训。激励方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激励范围涵盖所有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在新办法出来之前,不会批复任何一家的股权激励计划。”财政部有关人士说。

  股票增值权计划

  2003年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国有金融企业纷纷实行了股票增值权计划。

  股票增值权也称虚拟股票,是一种与股东价值增长挂钩的虚拟股权激励模式,指的是激励对象即股票增值权的持有者在未来一定的时间和条件下,因公司业绩提升、股票价格上扬等因素,可以获得行权价与行权日二级市场股价之间差价的收益,增值收益以现金支付。

  与股权激励计划相比,股票增值权授予不涉及任何新股发行,对公司股东并没有摊薄的影响。它的设计原理与股票期权近似,但差别在于:在行权时,经营者并不像认购期权形式下要购入股票,而是针对股票的升值部分要求兑现。

  据韬睿咨询公司(Towers Perrin)高管薪酬业务主管柴敏刚介绍,目前A股上市公司主要采用的长期激励工具集中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受外汇管制政策限制,H股公司的长期激励计划无一例外地选择股票增值权。红筹公司则广泛使用股票期权。

  “这一股权激励计划往往是取得境外投资者对公司信任的一个制度保证。”一位投行人士说。据《财经》记者了解,在上述H股上市的金融企业,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均是作为H股IPO整体方案的一部分,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但并没有经过股东大会或报财政部批准。

  “往往是监管部门批了就做了。但监管当局能代替国有股东用国有股东的利益去做这个决定吗?”一位知情人士问道。

  据说,这一问题之所以被财政部发现,起因于中国人寿申请这部分收入的税收减免。

  股票增值权收益过高是有关部门叫停的一大原因。据了解,中央国资委正在起草有关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补充办法,将收益权封顶在薪酬总水平的50%,超出部分不予兑现。目前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已经按照这一标准执行,如中粮地产、烽火通信、海油工程等。至于财政部管辖的金融企业是否也将参照这一标准还没有结论。

  抢跑者保险

  最先实行股票增值权计划的是中国财险。

  2003年11月7日,中国财险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成为内地第一家完成股份制改革的国有金融机构,也是内地第一家在海外上市的中资金融机构。

  在其此前的招股说明书中即披露,“股东于2003年7月30日通过高层管理人员股票增值权计划”。根据这一计划,所授出的股票增值权五年有效,但首年不能行权,之后每年都可以行权,每年最多行权25%,初步授出股票增值权的行使价等于IPO价(发行价为1.8港元),其后授出的行使价在“授出日期H股的收市价及之前的连续五个交易日H股的平均收市价”中取最高价。

  授予对象为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部门总经理、省分公司总经理及经提名,薪酬委员会确认的其他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雇员。当时的董事会成员有董事长唐运祥,副总裁王毅,财务总监王银成、刘政焕、乔林、丁运州等。

  也就是说,2008年7月30日,为这部分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截止有效期。据2006年人保年报批露,于当年末可行权数量为2156.2万股,行权的平均价格为1.9港元,据此推算大约有4000多万港元。另据《财经》记者了解,人保的这部分被授予股票增值权的高管已陆续行权。原董事长唐运祥也已于2007年2月1日辞任。

  2003年12月,中国人寿在香港上市时也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布了股票增值权计划。在与公司H股表现挂钩的条件下,以IPO价格(3.95港元)授予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等100人左右,锁定期为四年。此后,中国人寿逐渐扩大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参与范围,除了已确定的符合条件的首次授予人员,范围还扩大到省级、地市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据中国人寿2006年年报称,2006年1月5日,中国人寿董事会已经通过了股票增值权计划,首批授予对象为2005年7月1日在职的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监事会主席、内部监事、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精算责任人、法律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负责人,登记日期为2005年7月1日,授予总股数约为407万股,约占已发行股本总数的0.02%,授予价格为2005年7月1日前H股的五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

  2006年8月,中国人寿又将优秀保险营销员纳入激励范围。第二批被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包括部门和处级单位负责人等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共涉股5300万,约占当时已发行股本的0.2%,授予价为2006年1月1日前五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

  按照中国人寿股价走势,上述两个授予价格分别为5.34港元和6.89港元,如对应到2008年3月13日中国人寿H股27.65港元的收盘价,这些核心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享受的股票增值权已价值11.91亿港元,增值平均比例高达350%以上。

  截至2007年8月,中国人寿已经有三批股票增值权授予方案通过了董事会决议。此前2006年11月13日,中国人寿在港交所发布公告称“基于A股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亦获得董事会通过。

  银行股踩线

  交行是率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国有上市银行。

  2005年6月23日,交行在H股挂牌交易,并在此前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股票增值权计划。按照交行的股票增值权计划,所有于2005年6月23日在职的交行高管人员都被授予股票增值权。初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为H股首次发行的发行价2.5港元。初次授予的额度为750万股,相当于已发行股份的0.11%。

  2007年6月23日,交行的第一批股票增值权已经到期,其时交行的股价已经达到8港元附近,增值幅度高达220%。

  2005年末,建行、中行、招行、工行陆续H股IPO时,亦纷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拟对高管人员实行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建行又于2007年7月率先将股权激励扩大到全体员工范围,该计划包括高管、中层员工、一般员工三个层次,其中用于员工激励的股份来自股东成员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减持。

  “财政部专门下发文件到交行,叫停了这一激励计划。”知情人士透露。不仅是交行,所有国有控股上市银行的类似计划现均已被叫停。

  另据《财经》记者了解,央企招商集团下属的招商银行(上海交易所代码:600036),基于A股的股权激励计划近期有望获批。去年10月15日,招商银行曾发布高管人员H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将授予九位高管129万份H股股票增值权,占该公司股本总额的0.0088%,两年内不得行权。

  新的股权激励计划选择的工具是有业绩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不包括马蔚华等九位已经参与H股增值权计划的高管在内的员工。在招行的这一计划中,授予和行权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且首次在金融企业中增加了国资委的最新收益封顶要求。

  有效的绩效管理体系缺失

  韬瑞咨询公司高管薪酬高级顾问柴敏刚告诉《财经》记者,国际上,无论实施哪种股权激励的前提,都是有一个有效的绩效管理体系。近年披露的国内几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之所以遭到质疑,关键在于所设置的业绩条件是否合理,是否有完善的业绩管理体系作支持;这不能由高管自己说了算,而需要结合公司的战略、历史发展、行业状况和专家意见,通过必要的测算来提出。

  “无论是在H股上市公司的股票增值权计划,还是红筹股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绩效条件的应用都还很少见,高管薪酬和公司业绩的相关性仍有待提升。”柴敏刚对此表示。除了企业建立真正的绩效文化和绩效管理体系,在国际上最重要的一点是问责制,“资本市场的压力传递机制很强,华尔街不会给你三五年的时间和空间。”

  反观作为国有工业企业出资人代表的国资委,于2006年9月颁布有关股权激励规定之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基本上都附加了绩效条件作为行权或生效条件,净资产回报率或利润增长率是比较普遍的绩效条件。

  前不久,国资委又公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该《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方式做了更详细的要求。

  同时,国资委还发布通知,与2007年不同,央企2008年的业绩报送工作时,应说明以前年度和2008年非经常性收益情况、执行新会计准则等因素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以及对利润总额考核指标的影响程度。

  本刊记者于宁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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