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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股指期货IB业务的风险         
针对股指期货IB业务的风险
[ 作者:股金财富编辑部 | 来源:中国证券报 | 更新时间:2008-3-5 | 编辑:ts108-she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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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约风险

  合约风险就是合同不完善引发的未来损失或纠纷。在股指期货推出的初期,合约风险将是作为IB业务参与方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面临的一个主要风险。证券公司按照委托协议对期货公司承担介绍业务受托责任。如果合约双方对于合同事项有不同的理解,证券公司对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提供了某些引起争议的服务,则期货公司有可能面临IB合约风险和期货经纪合同责任的双重风险,进一步引起与证券公司间的合约纠纷。

  2、操作风险

  由于现行框架禁止证券公司变相开展期货经纪业务,证券公司只能为期货经纪提供辅助性服务,这使我国证券公司的股指期货介绍经纪业务的风险主要存在于操作风险。

  第一,证券公司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各个工作点的流程制度设计、员工失误和员工素质、信息网络系统可靠性等风险以及管理操作人员道德风险。这方面的操作风险在各个业务环节中(如开户环节、交易环节、委托环节、咨询环节等)无处不在,对操作风险的管理也是证券公司对股指期货介绍经纪业务内控的核心。

  第二,证券公司介绍证券客户给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需要及时完成从证券保证金账户向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划付,银证转账、银期转账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要求证券公司必须选择具有技术系统优势的银行作为托管机构。如果托管机构选择不当,证券公司也需要在相应风险中承担责任。

  3、经纪风险的“期—证”传导

  在现有模式下,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是关联方,属于金融集团的范畴,利益容易统一,有利于合作和资源共享。但弊端是风险容易从期货公司传导到证券公司,使风险承担主体合二为一,不利于风险的“隔离”。

  第一,由于证券公司只能为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介绍经纪客户,希望同时从事期货投资和现货投资的经纪客户有意愿选择与经纪能力强的期货公司相关联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客户因此将出现迁移和流动。因此,期货公司的经纪业务能力将影响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稳定和增长,构成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经营风险。

  第二,期货交易损失直接导致证券公司客户流失。首先,证券公司通过IB业务介绍给期货公司的客户,最直接的来源就是证券公司自有的客户资源;其次,证券公司客户的风险容忍度不会迅速适应期货投资,一旦遭受巨大损失,有可能直接导致其对证券公司的不满;再次,股指期货单位投资资金大,有可能占用证券公司客户的绝大部分本金,一旦损失,该客户将无力继续从事期货和股票现货的交易。

  针对股权投资期货公司主要有以下风险:

  首先,作为期货公司股东的证券公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期货公司的全部经营风险。期货公司的自营风险、结算风险、经纪运营风险等可能引发期货公司净资产萎缩,证券公司存在股权投资风险,其中结算风险对于期货公司的破坏性最大。

  其次,关联利益可能损害其他客户的利益。证券公司或关联企业的自营账户投资股指期货时,期货公司有动力让关联机构的报单先于其他客户的报单,获得优先成交的可能性,损害其他客户的利益;也可能会降低对关联企业的保证金要求,造成保证金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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