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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深交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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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深交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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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股金财富编辑部 |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 更新时间:2008-12-1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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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管理层将正式受理券商提交的融资融券试点申请。对普通投资者而言,融资融券究竟是什么?如何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很多人还并不是十分了解。从本期起,我们将对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一、什么证券品种可以作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符合条件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和其他证券,经交易所认可,都可以作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 二、什么股票可以作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标的证券? 股票作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标的证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过去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六)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七)交易所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资者可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具体包括哪些? 试点初期,交易所将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符合条件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同时,证券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自行确定标的证券名单,但其自行确定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因此,投资者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必须在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同时也必须在证券公司自行确定的标的证券名单上。 四、证券出现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等情况时,投资者如何处理相关融资融券关系?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到期日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也可以根据其与证券公司的约定选择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关系。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延长融资融券关系期限,也可以根据其与证券公司的约定选择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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